关于公开征求《六安市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考核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浏览次数: 征集单位:各县区审计局 征集时间:[ 2020-04-24 00:00 ] 至 [ 2020-05-06 00:00 ] 状态:已结束


为强化审计项目全过程质量控制,规范审计行为,促进成果转化,结合我市审计工作实际,制定了《六安市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考核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将全文在网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发布。您可在2020年5月6日下午下班前之前将自己的意见或建议以书面或邮件方式提交。感谢支持!

联系人:陈佳佳  沈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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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六安市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考核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020年4月24日

 

六安市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考核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审计项目全过程质量控制,规范审计行为,防范审计风险,促进成果转化,推动审计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安徽省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考核,是指审计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对本级和下级审计机关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审计项目质量情况进行审查、监督和评价的行为。

第三条 市审计局对市本级计划内审计项目实行质量控制考核全覆盖。对县区审计局纳入年度计划的审计项目按项目类型、项目数量确定比例随机抽取,进行就地考核。

第四条 审计机关和检查人员依法依规开展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受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市审计局成立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总审计师担任。

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由综合法规科、审理科、财政审计科、市经济责任审计中心、市投资审计中心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综合法规科,办公室主任由审理科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考核工作实行计划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5月初制定考核计划草案,报领导小组和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领导小组应当审定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考核计划,统筹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考核实施,听取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考核结果通报,决定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处理意见,研究加强审计项目质量管理的具体措施。

第三章 考核范围和内容

第八条 市本级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考核的范围为所有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项目。

第九条 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考核的内容分为审计项目规范性考核和审计项目成果考核两个部分。

(一)审计项目规范性考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及《安徽省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中关于审计工作的强制性规定确定评分标准,主要包括:审计项目程序性规定、审计文书及文本的要素性规定和格式性规定。

对审计查出问题的定性、处理、处罚的恰当性,复核审理部门出具审理意见,暂不纳入审计项目规范性考核的评分事项。

审计业务会议先行报告规范性评分及复核审理意见和审计组对复核审理意见的采纳情况,再由审计组汇报经复核审理后的审计结果。

(二)审计项目成果考核。主要指审计促进增收节支、审计信息开发、审计整改落实、促进制度完善以及审计事项移送处理反馈等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条 根据市局实际情况,将牵头业务部门的复核与审理环节合并开展。主要针对预算执行审计项目和经济责任(含自然资源资产)审计项目,由牵头业务科室负责对以下内容考核评分:(一)审计实施方案是否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编制;(二)工作方案要求的审计事项是否得到实施并取得证明材料;(三)工作方案涉及的事项底稿要素是否齐全、格式是否正确;(四)对审计中发现的同一类问题的定性、处理处罚是否口径统一;(五)送审稿(代拟稿)的格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

其他评分事项由综合法规科、审理科负责组织考核。

第四章 考核实施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考核年度计划,组成专项考核组。考核组由综合法规科、审理科和牵头业务科室人员以及熟悉审计项目质量管理的审计人员组成,必要时可抽取县区审计局长期从事法规审理的工作人员参与。考核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二条 市本级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考核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在项目审理时,同步对项目自起始至送审环节的规范化进行考核(详见量化评分表一)。审计项目规范化考核的分值,具体明确到业务科室负责人和审计组主审。

局属中心单位,按分工明确项目分管负责人。

第二阶段在次年5月对项目自审计业务会至归档环节的内容进行综合检查和考评,同时采用加分法对审计成果进行综合评定(详见量化评分表二)。两个阶段合计得分作为项目评审的最终结果。

第十三条 市局对县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考核,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将两个阶段合并进行综合考核(详见量化评分表三),形成考核结果。

第十四条 考核组应当在实施集中考核一周前,向被考核部门单位下发考核通知,书面告知考核的范围、内容、时间安排、需要提供的资料以及对配合考核工作的要求等。

第十五条 被考核部门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审计项目档案资料。被考核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 考核组人员实施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考核应当编制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考核记录单,真实、完整记录考核事项内容、发现的问题和得出的结论。对与审计项目质量有关的重要事项,应当取得相关证据。

考核组组长应当对考核记录单进行审核。

考核组应当将考核记录单交由被考核单位和有关人员盖章或签名确认。

考核组应当及时汇总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征询被考核单位意见,并采纳合理意见。

第十七条 考核组实施考核后,应当对被考核部门单位审计项目质量情况进行量化评分,起草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考核结果报告,与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清单一并提交领导小组审定后,向被考核部门单位反馈考核结果。

第十八条 被考核部门单位应当积极整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并自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整改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加强对被考核单位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跟踪监督。

第五章 成果运用

第十九条 考核组及时汇总全市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考核情况并进行通报。对审计质量控制较好的部门单位,进行通报表彰;对审计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部门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 市本级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考核结果将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测评中“业务能力”和“创新能力”评分挂钩。

审计项目规范化部分扣减分值按照业务部门负责人30%、主审70%的比例计算个人得分;若业务部门负责人承担主审,则全部计算为个人得分。最终个人规范性考核得分与年度考评中“业务能力”10分捆绑,按比例依次折算。

审计成果部分第三项即审计信息考核加分分值,按照业务部门负责人50%、主审50%的比例计算个人得分。最终个人该项考核得分与年度考评中的“创新能力”5分捆绑,按比例依次折算。

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审计组主审年度内承担多个审计项目的,将按照多个审计项目综合得分的平均数折算。

市局各科室(中心)承担的审计项目规范化考核平均得分低于80分的,取消科室(中心)负责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连续两年低于80分的,由局党组对科室(中心)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二十一条 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考核结果作为推荐参评优秀审计项目的前置审查条件。市本级审计项目规范化考核得分低于85分的,县区审计局考核总体得分低于80分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参评优秀审计项目资格。

第六章 检查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考核部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考核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以及未按要求整改考核中发现问题的,由市审计局责令改正,必要时约谈被考核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审计组主审。

第二十三条 考核组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隐瞒不报或不如实报告的,或者检查时应当发现审计质量方面重大问题未发现的,审计机关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审计局综合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一年。

征集结果

六安市审计局关于《六安市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考核办法(试行)》征求意见情况反馈表


 2020年4月市审计局成立了由左照宇总审计师牵头的起草小组,综合法规科起草了《六安市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考核办法(试行)》初稿(以下简称《办法》初稿),审计机关领导和专业人员对《办法》初稿进行了充分讨论,4月24日,《办法》初稿分别征求了7个县区审计局和公众意见,在4月24日—5月6日期间,共收到7个单位的反馈函,提出修改建议的有5个单位32条次,无修改意见的2个单位,未收到公众意见;综合法规科在认真吸收采纳各方面的反馈意见后,局机关领导召开了征求意见研讨会,听取并讨论了七个县区的反馈意见,对意见建议进行合规性审查。现将《六安市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考核办法(试行)》初稿征求意见情况反馈表序号、反馈单位、提出意见、采纳与否、是否采纳原因公示如下:


序号 建议单位 建议对象 建议对应条款 具体建议内容 是否采纳 采纳或不采纳原因
1 舒城县审计局 《六安市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添加《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作为法律依据 采纳
2 第九条(二) 将“审计事项”修改为“审计问题线索”。 采纳
3 第十条 将(二)(三)“工作方案”改为“审计实施方案” 不采纳 《安徽省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
4 霍山县审计局 第十三条 建议将考核时间提前到年初 不采纳 审计准则规定归档日期为次年4月前
5 舒城县审计局 第二十条 “承担主审”该改为“担任主审”。10分和5分建议删除。 部分采纳
6 舒城县审计局 县区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考核量化评分表 审计程序第2项 1、法规依据添加“两办规定第二十三条”;
2、具体量化标注添加“未向被审计领导干部送达审计通知书的”
不采纳 原办法征求意见稿内容已涵盖
7 舒城县审计局 审计程序第4项 1、法规依据添加“两办规定第二十七条”;  2、具体量化标注修改为“无审计对象(含被审计领导干部)承诺书的” 不采纳 原办法征求意见稿内容已涵盖
8 霍邱县审计局 具体量化标准第3项修改或者减少扣分 不采纳 安徽省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
9 霍邱县审计局 审计程序第5项 具体量化标准第1项修改为:审计组一般一周召开一次审计现场例会 不采纳 安徽省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
10 叶集区审计局 基层人少事多,审计项目组长、主审基本上都是同一个人,如严格按照每周2次会议的要求执行,存在较大困难,是否可以适当降低扣分标准。 不采纳 安徽省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
11 舒城县审计局 审计程序第6项 1、具体量化标准修改为“无审计组长审核意见书的,扣1分”;
2、审计组长未对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和审计方案执行情况发表综合意见的,扣1分
不采纳 安徽省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
12 舒城县审计局 审计程序第8项 1、具体量化标准建议删除“征求意见书引用法规错误的,扣0.5分”。因征求意见稿非审计结论性文件 不采纳 安徽省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
13 裕安区审计局 具体量化标准第2项删除“(经责审计未以审计委员会和审计局名义)”内容 采纳
14 舒城县审计局 审计程序第9项 1、法规依据添加“两办规定第三十二条”;
2、具体量化标注修改为“被审计对象(含被审计领导干部)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而审计组未作书面说明的,扣1分”
不采纳 原办法征求意见稿内容已涵盖
15 舒城县审计局 审计程序第14项 目前县区机构设置和人员安排,还未完全做到。如召开业务会议需要审计业务会议纪要,一般只有会议记录。 采纳
16 霍邱县审计局 因人手不足,建议减少扣分或有审计业务会议记录的不扣分 采纳
17 舒城县审计局 审计程序第16项 1、法规依据添加“两办规定第三十四条”;
2、具体量化标注建议添加“未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的”
不采纳 原办法征求意见稿内容已涵盖
18 舒城县审计局 审计方案第2项 具体量化标准4建议修改“职责分工中审计组组长委托主审履行审核职责,但未明确审计组长委托事项和审计组成员接受委托事项(底稿审核、档案归集、召开现场例会等)的,扣0.5分” 采纳
19 裕安区审计局 具体量化标准第3项修改为“审计事项分工为具体到人或未确定审计时间的,扣1分”
具体量化标准第4项修改为“审计组长、主审及成员职责分工未明确的,扣0.5分”
采纳
20 霍邱县审计局 审计证据第1项 具体量化标准第2项修改为关键电子数据资料未转化为书面资料的,扣0.5分 不采纳 《安徽省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
21 叶集区审计局 审计证据第4项 建议取消该扣分项或者降低扣分标准 不采纳 《安徽省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
22 霍邱县审计局 审计结论性文书第7项 具体量化标准第3项修改为“附件不全的,每项扣0.5分” 采纳
23 舒城县审计局 审计结论性文书 建议添加一项“依法依规应当作出处罚决定的,未下达审计决定书”;
法规依据: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二十六条
具体量化标注:删除审计定性、处理、处罚的“适当应下决定而未下处理决定的,一项扣2分”。
采纳
24 舒城县审计局 加分情形1 不能视移送处理书为唯一依据。根据省厅2018年以前年度评分标准,可以根据审计报告等审计信息。如在审计期间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线索处理处罚的。 不采纳 参照省厅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办法
25 霍邱县审计局 将评分事项中“巡视”修改为“巡视(巡察)” 采纳
26 舒城县审计局 加分情形3 修改为“认定依据为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和审计建议、审计信息,须在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报告中明确提出制定了相关制度。根据同一审计结果,制定、修改的多项类似制度,以最高级别节分,不重复计分”。因为省级或本级党委、人大、政府出台、修改、废除制度,可以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审计要情、审计转要等审计信息 不采纳 参照省厅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办法
27 舒城县审计局 加分情形4 “补缴事项”可计算在内 不采纳 参照省厅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办法
28 金寨县审计局 无意见
29 金安区审计局  无意见
30 公众意见 无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