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出台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中国审计报 发布时间:2020-10-22 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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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2020年8月17日自治区十三届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9月19日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形式公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规定》的制定和颁布,是广西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精神,贯彻落实审计署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和具体行动,在全区审计工作发展历程中具有重要意义,将有力推动全区内部审计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并向纵深发展。

《规定》指出,要健全完善审计制度体系,全面规范全区内部审计工作,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适用范围、定义、政府和单位职责、经费、独立性保障和保密原则等予以明确,使全区内部审计有规可依,有章可循。规范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能机构和人员管理,对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和人员条件进行明确,提出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重大事项向单位党组织报告,强调了党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同时,明确提出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中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充分体现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提高内部审计的权威性。

《规定》要求,要对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基本职责、主要权限、工作程序的各个环节予以明确,力争减少审计监督盲区,拓展审计监督的深度和广度,并理顺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计划、规划以及报告和资料报备等内部管理机制,有效规范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工作行为,进一步强化单位内部控制体系和风险防控。规范审计结果运用的方式,狠抓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明确要求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机制。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参考,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报告应当归入其本人档案,提高对审计结果的运用。同时,要细化审计机关的职责和对内部审计工作人员业务指导的方式,并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责任追究,对保障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和履职尽责提出要求。

此次《规定》的制定出台,是适应国家审计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审计监督体系的必然要求,对促进全区各单位加强内部风险防控、完善制度,提升自我监管水平,杜绝或减少贪腐案件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谢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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