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审计局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审计局发布时间:2025-11-25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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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免罚情形
六安市审计局 被审计单位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完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1.初次违法。
  2. 2.主动停止违法行为或经制止后在规定期限改正的。
  3.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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