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审计局审理委员会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审计业务管理,提升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市审计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审计局设立审理委员会,作为局审计业务质量控制的议事机构,分管审理工作的局领导任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室、综合法规科(市委审计委员会秘书科)、审理科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审理科,负责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三条 审理委员会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召开审理委员会会议,召集有关人员审议审计项目结论性文书等;
(二)组织开展审计业务质量控制相关研究、审计疑难问题研讨等有关事项。
第四条 审理委员会成立审理专家库,成员由局机关各科室、中心主要负责人、审计业务骨干人员组成。其中审计业务骨干人员应当具有与审计工作相关的中级及以上职称或者专业特长,在审计业务岗位工作5年以上,担任过一定数量审计项目主审,且担任主审的项目曾获得省级及以上优秀审计项目表彰或全市优秀审计项目一等奖表彰。具体人员由审理科根据实际情况推荐,会同综合法规科、办公室进行遴选、提名,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审理专家库成员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审理委员会会议,作为局审计业务会议的前置程序,是指审理委员会在审理科完成审计项目审理后,组织有关人员审议审计项目结论性文书等召开的会议。
对于不宜召开审理委员会会议的特殊情况,报审理委员会主任和局主要领导批准,可以不召开审理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 审理委员会会议由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参加人员包括办公室、综合法规科(市委审计委员会秘书科)、审理科、审计项目牵头部门和审计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理专家库人员、审理人员、审计组组长(副组长)、主审及其他有关人员。
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涉密审计项目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审计项目,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确定参加会议人员。
第七条 审理科完成审计项目审理后,按照本办法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向审理委员会主任报送《审理委员会会议呈请书》和参加会议人员建议名单。经审理委员会主任审定后,审理科应当及时将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事项通知相关部门单位人员。
第八条 提请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的重要审计项目,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拟重点实施并培育创优项目;
(2)审计报告反映疑难问题、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直接责任的项目;
(3)与被审计单位及有关单位或人员存在争议的项目;
(4)与审理科的审理意见存在分歧的项目;
(5)局主要领导或者审计业务部门分管局领导认为需要审议的重要审计项目等。
第九条 审计业务部门应当按照会议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审理委员会会议材料准备工作,并于会议召开前,将下列材料整理准备上会:
(一)审计报告、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决定书;
(二)被审计单位及有关单位、人员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书面意见;
(三)审计组采纳被审计单位及有关单位、人员意见情况的书面说明,或者上述有关单位或人员未在法定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情况的书面说明;
(四)审理科的审理意见;
(五)提请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清单;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十条 审理委员会会议按照下列议程召开:
(一)审计业务部门负责人汇报审计报告、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决定书内容,以及提请审议的重要事项情况;
(二)审计项目牵头部门、审理科分别说明复核意见和审理意见;
(三)参加会议人员发表意见;
(四)会议主持人作会议总结。
第十一条 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审计项目,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目标是否达成;
(二)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重要审计事项是否完成;
(三)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四)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五)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
(六)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
(七)责任界定是否准确;
(八)审计建议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九)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十)其他方面。
第十二条 审理科和审计业务部门应当共同做好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工作。审理科应当根据会议审议情况,起草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记录),报审理委员会主任审定后签发。
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作为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归入审计项目档案。
第十三条 审计业务部门应当根据审理委员会意见,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按照有关规定提请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第十四条 审理科应当加强研究分析,及时通报有关情况,提出加强审计业务质量控制的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审理科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局审计业务质量控制方面其他制度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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