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审计局政府投资项目协审复审管理办法
六审投〔2013〕7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协审机构)协助政府投资审计业务的管理,规范协审机构及其协审人员的协审行为,明确协审责任,保证协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署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审法发〔2006〕39号)、《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第四十三条和《六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2010〕58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协审机构协审业务是指审计机关将依法纳入审计计划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第一次审计后,聘请协审机构协助对第一次审计结果实施的第二次审计工作,以下简称 “复审”。协审机构及协审人员接受审计机关管理、监督,根据审计机关的具体要求开展审计,并向审计机关出具相关复审结果性文件。
第三条 协审机构及协审人员实施协审业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安徽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5〕1075号)等有关预(结)算审核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当遵守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发布《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的通知(中价协〔2010〕023号)等行业规程;应当遵守六安市审计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及价款结算审计操作规程》(六审投〔2013〕33号)等有关业务规定及审计工作纪律和审计职业道德。
第四条 协审复审业务范围。协审业务主要包括对一审业务的复审以及其他需要复审的内容。
第五条 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协审复审机构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一审结果实施复审,出具复审结果性文件,并对审核结果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重点要对经过必要审计程序应当发现而未发现的重大问题承担责任;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不予反映或不如实反映承担责任;对审计技术和标准的适用错误承担责任;对复审结果性文件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承担责任。
第二章 协审机构及协审人员管理
第六条 协审机构选择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一般采用入围方式进行招标。对于特殊专业人员可以通过直接选聘或其他竞争方式选聘。
第七条 协审机构和人员承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协审业务,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条件,并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
第八条 聘请协审机构协助审计,聘请特殊专业人员时,应当由市审计局与其签订年度聘请协议。从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聘请特殊专业的,应当与拟聘请人员所在机构签订聘请协议。
第九条 建立协审机构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度初进行备案。备案资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拟派协审人员执业资格及注册证书。造价咨询企业及人员发生变更应及时报告。
第十条 协审机构经公开招投标选择确定
(一)每年度初经公开招标确定1至2家中介机构进入六安市政府投资项目协审机构库。具体家数每年度初根据市审计局年度投资项目审计计划任务情况确定。
(二)协审机构年度备案人员必须是投标书中承诺的人员。
(三)协审机构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将被清除出市审计局协审机构库。
1、年度备案协审人员无法到市审计局实施协审业务,不能满足协审业务人员基本要求2次以上的;
2、拒绝接收协审任务分配2次以上的;
3、协审机构或协审人员审计中有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的。
(四)年度备案协审人员实质上不能满足市审计局实施协审业务的,次年度中介机构投标时不能作为拟派协审人员。
(五)被清除出库的中介机构两年内不得参与市审计局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协审投标。同时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并终止合同。
(六)协审机构具备的条件
1、依法设立,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法律权利、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2、具备与审计事项相适应的甲级资质;
3、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良好,近三年未因业务质量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
4、拟派人员不得少于3人,必须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且有五年以上执业经验。
第三章 协审任务分配
第十二条 协审项目的安排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凡与被审计单位、一审机构或人员、或者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协审机构或人员,应当主动要求回避。
第十三条 市审计局根据审计任务情况分阶段统一分配协审任务。与一审机构及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复审机构应当主动要求回避。
第四章 协审复审业务实施
第十四条 一审审核报告初稿经审计组长审核后报市投资审计局部门负责人复核,市审计局综合法规科负责安排协审机构对复核后的审核报告进行复审。
第十五条 复审是以审阅式复核为主要方式。协审机构应当对一审审计项目审计结果的以下内容进行复审。
(一)是否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操作规程的要求实施审计;
(二)审计事项的范围和内容是否清楚,工程价款结算审
核原则是否与国家法律法规、招投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相符;
(三)核定的价款是否准确,工程量、价格、费用的计算是否正确,认定的价款依据是否充分;
(四)取证程序是否合规,收集的证据材料是否具有可靠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完整性;
(五)合同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是否真实、准确。
1、工程量计算是否符合规定的计算规则,是否准确;
2、定额选择是否正确,定额套用是否准确;
3、税费计算是否按合同约定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标准是否正确;
4、材料价格确定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定价是否准确、合理;
5、按合同规定是否扣除分包,甲供材料、设备、劳务及施工用水电费、合同违约款项等;
6、其它须审查的事项。
(六)合规性审查。
1、审查必须招标项目是否组织招标,招标方式及程序是否合法;
2、审查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况;
3、审查是否按规定实施质量监督,是否按规定实施监理;
4、审查签订的合同条款是否全面、合法、公允,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承诺是否一致或另行签订实质性违背合同内容的其他协议,合同中计价方式是否明确,风险是否约定等;
5、审查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是否按程序报批;
6、审查设计变更、经济签证、工程洽商和工程索赔等是否符合规定程序,是否符合合同及招标文件中相关规定,是否与工程结算相关、有效,重大设计变更是否按规定报经批准;
7、审查工期或费用索赔是否依据合同约定的索赔处理原则、程序和计算方法;
8、审查是否按合同进行计量,计量程序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
9、审查大宗材料、暂定价采购程序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和相关规定。
10、其它须进行合规性审查的事项。
(七)真实性审查。
1、审查设计变更、经济签证、工程洽商等内容是否真实;
2、审查大宗材料、暂定价定价是否合理,是否超出施工同期信息价格;
3、审查计量内容是否真实,计算是否准确;
4、审查索赔费用是否真实,计算是否准确。
5、其它须进行真实性审查的事项。
(八)是否充分反映审计事项及处理情况。
(九)揭示和披露审计中存在的的问题是否经过充分取证,提出的审计建议是否恰当。是否存在经过必要审计程序应当发现而未发现的重大问题,或发现的重大问题不予反映或不如实反映情况;
(十)复审机构认为影响审计结果的其它内容。
第十七条 复审机构可采用重新计算、重新取证、要求补充和完善资料、向有关单位进行询问和调查等方式实施复审工作。
第十八条 复审机构应就复审项目出具复审意见,复审意见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在一审审定基础上结算价款核增核减情况,对一审结算价款审核错误逐项列示;
(二)对一审机构在实施审计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逐项列示并披露,提出建议;
(三)协审机构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内容。
六安市审计局
201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