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六安市村居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审计局发布时间:2018-05-31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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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审发201857

 

各县区纪委监委、党委组织部、审计局、民政局、财政局、农委:

《六安市村居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已经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六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 

                                              中共六安市委组织部  

                                                 六安市审计局    

                                                 六安市民政局   

                                                  六安市财政局    

                                               六安市农业委员会

                            2018531

 

 

 

 

六安市村居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村居主要负责人的监督管理,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推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区)所属乡镇(街道)实施的村居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村居主要负责人,是指行政村、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负有经济管理职责的党组织书记、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或者主持村居全面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

上级党组织派员担任第一书记的村居,被审计对象为实际履行村居经济管理职责的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村居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所在村居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的责任、义务。

被审计村居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所应当承担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

第五条  村居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根据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村居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其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村居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原则上以任中审计为主。

村居主要负责人离任应当办理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手续。

村居党组织书记、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分设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同步开展,并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和履职情况,合理界定其经济责任。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计划管理

第六条  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全市村居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对县(区)开展村居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县(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对乡镇(街道)开展村居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考核,也可以统筹调配乡镇(街道)力量开展交叉审计。

第八条  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村居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本辖区内村居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党工委)或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负责纪检、组织、财政、民政、农业(农经)、信访等工作的同志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村居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主任由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分管领导干部兼任。

乡镇(街道)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对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和县(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九条  乡镇(街道)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统筹调配乡镇(街道)相关专业人员开展审计,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业务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须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条  根据县(区)党委、政府的要求,县(区)审计机关可以直接开展村居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并按照审计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村居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行计划管理。每年12月,乡镇(街道)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下一年度审计计划草案,经乡镇(街道)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县(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发。

第十二条  各乡镇(街道)应当结合实际合理安排审计计划,做到所有村居主要负责人每届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对于资金量大、建设项目多、征地拆迁任务重、矛盾比较集中且群众反映大、信访问题突出的村居主要负责人,可以根据情况,适时开展任中、离任等多次审计。

第十三条  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乡镇(街道)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县(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必要时,县(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派员参加有关重大事项的调查和研究处理等工作。

第十四条 乡镇(街道)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于每年12月向县(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当年审计工作情况、下年度审计计划,并及时反映审计工作中发现的典型性、倾向性问题。县(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汇总村居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于当年12月底前报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章  审计内容与审计实施

第十五条  村居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经济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

(二)任期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和村居社会事业发展情况;

(三)重大经济决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四)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

(五)债权债务的管理情况;

(六)集体资产(土地)、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

(七)上级拨付或接受社会捐赠的涉农、扶贫、公共服务等资金,以及救助、救灾等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八)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及效益情况;

(九)村(居)办企业及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情况;

(十)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等;

(十一)其他需要审计和审计调查的事项。

第十六条  乡镇(街道)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审计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由组长和其他成员组成。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审计的,应由乡镇(街道)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担任审计组组长,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业务质量的控制,并以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  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村居主要负责人和其所在村居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乡镇(街道)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十八条  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村居、审计涉及的单位或组织应当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及时提供审计组要求提供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九条  审计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发现重大问题应当逐级上报,及时向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报告,同时由其向上级党委、政府报告。遇到审计手段难以解决或者涉及职权范围以外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依法提请有权处理的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将结果反馈审计组。

第二十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以乡镇(街道)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名义将书面审计报告送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村居的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征求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领导小组有关成员的意见。

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村居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一条  乡镇(街道)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村居,报送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抄报县(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村居主要负责人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审计结果存入被审计村居主要负责人档案,作为评价村居主要负责人工作实绩及问责的重要依据,并按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对象及所在村居,应当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及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乡镇(街道)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对被审计对象和所在村居存在的问题,应当在管理权限范围内作出相应处理;对审计中发现的需要移送处理的事项,应当依法依规移送有关机关或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对县(区)开展村居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县(区)党委、政府应将乡镇(街道)开展村居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及督促审计整改情况纳入对乡镇(街道)综合考核的内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县(区)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办法。

开发区、示范园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六安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各县区党委、政府,开发区、示范园区管委(工委)。

 

六安市审计局办公室            20185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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