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草案)》网上征求意见函
为进一步增加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透明度,提高办文质量,现将六安市审计局代市政府草拟的《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草案)》全文在网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发布。您可在2014年11月27日之前将自己的意见或建议以书面或邮件方式提交。感谢支持!
地址:六安市审计局综合法规科 联系人:蔡锦虹
电话:0564-3378362 传真:0564-3378385
电子邮箱:lasj0564@163.com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
(草 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审计在服务改革发展、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0]4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审计工作的重要性
审计本质是国家治理系统中一个内生的具有预防、揭示和抵御功能的“免疫系统”,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审计监督,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手段,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近年来,全市各级审计机关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不断加大审计力度,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审计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任务越来越重。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审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审计工作放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位置,切实提高审计监督工作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质量和水平,为实现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建设幸福六安发挥积极作用。
二、进一步强化审计监督工作的力度
审计机关要积极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和各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
(一)加强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加大对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审计监督力度,重点关注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收支两条线”管理执行情况。以财政预算执行审计为主线,密切关注财政资金存量与增量,盘活用好财政资金。加强中央八项规定和国务院“约法三章”要求贯彻落实情况审计监督,促进廉洁政府建设。拓展和延伸部门预算执行审计覆盖面,揭露问题,完善制度,规范管理,提高绩效。
(二)加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加大任中审计比重,对重点地区(部门、单位)、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经济责任审计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根据领导干部职责权限和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结合地区、部门(系统)、单位的实际,依法依规确定审计内容。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强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效。
(三)加强重大经济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审计。加大对中央、省、市重大经济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力度。监督检查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政策措施的具体部署、执行进度、实际效果等情况,特别是重大项目落地、重点资金保障,以及简政放权推进情况,促进政令畅通。密切关注政府性债务,注重发现问题,及时提出防范风险的建议。
(四)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通过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控制价审计、跟踪审计、价款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查处工程建设领域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揭示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普遍性和制度性问题,最大限度地节约政府性资金,促进政府投资有关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推动政府投资决策科学、程序规范、实施有力、投入有效。积极探索开展政府投资绩效审计,着力提高政府投资使用效益。
(五)加强民生项目资金等专项审计。加大对“三农”、社会保障、教育、医疗卫生和保障性安居工程民生资金和生态环境治理、集体节约利用土地等的专项审计力度,推动惠民富民政策落实,确保民生项目资金真正惠及广大群众,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三、进一步完善审计工作机制
(一)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凡是涉及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部门、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接受审计、配合审计,不得设置障碍。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法、及时、全面提供审计所需的财务会计、业务和管理等资料,不得制定限制向审计机关提供资料和开放计算机信息系统查询权限的规定,已经制定的应予修订或废止。对获取的资料,审计机关要严格保密。
(二)提供完整准确真实的电子数据。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依法向审计机关提供与本单位、本系统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信息和必要的技术文档;在确保数据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协助审计机关开展联网审计。在现场审计阶段,被审计单位要为审计机关进行电子数据分析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
(三)积极协助审计工作。审计机关履行职责需要协助时,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予以协助和支持,并对有关审计情况严格保密。要建立健全审计与纪检监察、公安、检察以及其他有关主管单位的工作协调机制,对审计移送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有关部门要认真查处,及时向审计机关反馈查处结果。审计机关要跟踪审计移送事项的查处结果,适时向社会公告。
四、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
(一)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责任机制。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整改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抓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对重大问题要亲自管、亲自抓,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被审计单位要及时整改和认真研究,整改结果在书面告知审计机关的同时,要向同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被审计单位的下属单位存在的问题,主管部门要督促落实整改措施。组织人事部门和其他有人事任免权、考核奖惩权的主管部门,要把审计整改情况作为评价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纳入被审计单位年度考核内容。对不按规定期限和要求进行审计整改、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由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落实责任追究。
(二)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报告机制。审计机关每年受政府委托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情况后,各级政府要根据同级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落实审计整改工作。接受审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生效后,及时制定、落实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审计机关报送由主要负责人签发的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审计整改工作开展情况,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执行情况,采纳审计意见建议情况,审计要求自行纠正事项落实情况,尚未整改到位原因及限期整改和处理计划等。对实施完成的审计项目,审计机关要及时组织督促整改和情况回访,并按要求向本级政府报告审计整改情况。
(三)建立审计整改联席会议制度。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纪检监察、组织、机构编制、检察、审计、财政(国资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公安、地税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参加的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负责研究部署审计整改工作,通报预算执行审计和其他审计整改情况,分析审计整改难点,提出重点督办事项,明确审计整改事项的牵头部门和整改措施落实督查牵头部门,落实审计整改责任。
(四)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联动机制。建立审计整改协调机制,按照分工负责、分类督办的原则,落实各部门、各环节的审计整改责任。建立和完善审计机关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机构编制、财政(国资委)、金融、检察、公安、税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探索建立审计整改信息共享网络平台。对整改负有督促责任的主管部门要与审计机关建立经常性通报机制,及时通报被审计单位的整改落实进度、措施、成效和经验。
(五)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跟踪检查机制。审计机关负责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的回访、督促和检查核实工作。审计项目整改的督办部门应组织专人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移送处理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对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情况、采纳审计报告意见及建议情况、处理审计移送事项结果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被审计单位主管部门通报。对被审计单位未执行审计决定的,应查明原因,督促被审计单位吸取教训,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加强管理,确保审计发现问题得到全面有效整改。重大审计项目审计结果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情况,应不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
五、进一步加大审计结果公开和利用力度
(一)进一步完善审计结果公开机制
1、审计结果公开的范围。审计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依法对审计结果进行公开,主要包括: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审计结果; 各类专项资金、基金、国外贷援款项目的审计结果;涉及民生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的核查结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审计机关应当积极探索建立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开制度。
2、审计结果公开的审批程序。预算执行情况、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以及其他重大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开的,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授权审计或者统一组织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开的,应当经过授权审计或者统一组织审计项目的审计机关批准; 党政领导机关交办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开的,应当报经交办单位同意; 其他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开的,由审计机关决定,并提前7日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3、审计结果公开的方式和形式。审计结果公开的方式包括单项公告、分类公告、综合公告、结果通报等,审计机关应根据审计项目内容、范围、影响程度,合理确定审计结果公开的具体方式。审计机关可以选择通过本级政府公报、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审计机关网站发布、书面公告、主流媒体、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公开审计结果。公开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工作报告、整改情况报告的,应当同时采用书面公告、本级政府公报、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审计机关网站发布、主流媒体的形式。
(二)进一步健全审计结果利用机制。
1、纪检监察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落实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督查,将整改结果存入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把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列入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范围,作为选拔任用干部和考核部门年度工作的内容之一,存入领导干部档案和干部监督信息库。对需要实行问责的,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按照权限和程序提出问责建议。
2、财政(国资)部门对审计机关依法提请暂停拨付与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关的款项,以及应清收和解缴国库的罚没款等各种非税收入事项,要及时扣减拨款,清收和解缴应当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款项;将各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下一年度预算编制以及批复决算的参考依据。对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关于被审计单位损害国有资产行为的审计意见,要及时督促落实整改,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其处理情况及时反馈给审计机关。
3、地税部门对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被审计单位补缴税款的决定或移送处理意见,要依法足额征收,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审计机关。
4、审计机关要高度重视审计成果的综合利用,对历史的、局部的、零散的审计资料进行归纳分析,加工提炼,在更高的层次和质量上反映社会经济领域和经济活动运行过程中所出现的新情况、新动向、新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审计建议。对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六、进一步加强审计机关建设
(一)加强审计机关机构建设。要进一步重视审计机关机构建设,按照中央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的部署要求,通过盘活存量、内部调剂的方法,对本级审计机构的人员编制及内设机构做相应调整,切实保证审计监督职能的履行。要加快审计信息化建设,审计机关要着力打造“金审工程”,加大计算机技术在审计工作中的推广应用,积极推进计算机联网审计。要创新审计方式,加强统筹协调,优化审计资源的配置,根据审计项目实施的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费,要在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予以保证。
(二)加强审计机关队伍建设。要加强审计职业化建设,坚持标准,严把进人关,招录审计人员可加试审计工作必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根据审计署、人社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加强审计机关公务员队伍专业化建设的意见》(审计人发[2009]205号)精神,调进审计机关的人员,除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条件外,还应具备审计业务专业知识和相关技能,以及5年以上与审计工作相关的财经、法律、计算机、工程、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经历。通过调入其他渠道安置人员进入审计机关,须报经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审计部门批准。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实行聘任制,吸收专门人才到审计机关工作。要加强审计领导干部协管工作,按照《审计法》和有关干部管理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市审计局要主动与县(区)委组织部门加强联系沟通,落实好干部协管的相关规定,履行好协管职责
(三)从严管理审计干部队伍。各级审计机关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领导干部要带头钻研业务,深入实践,发挥好表率作用。广大审计干部要进一步加强学习,不断增强大局意识,提升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能力。要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纪律和各项廉政、保密规定,注意工作方法,切实做到依法审计、文明审计、廉洁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