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审计局简介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的审计职责;增加对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以及大气、水、固体废物等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情况的审计职责;增加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耕地保护责任离任审计职责;增加对公务支出预算管理情况、会议和培训管理情况、公务接待管理情况、公务用车配置和管理使用情况、因公出国(境)管理情况、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情况的审计职责;增加对机构编制管理情况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情况的审计职责;增加对依法行政情况的审计职责。
(三)加强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审计职责;加强对“三农”、社会保障、教育、文化、医疗、扶贫、救灾、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重点民生资金和项目的审计职责;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职责;加强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跟踪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审计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参与起草审计、财政经济及其相关方面的地方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相关政策建议;负责对市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全市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市长提交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市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政府、省审计厅报告和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区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及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直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县区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3.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财务收支。
4.市级政府投资和以市级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以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
5.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市政府规定的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及领导人员职务消费情况。
6.市政府部门、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和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的其他单位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市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县处级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耕地保护责任离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国有资源利用保护等与国家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对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以及大气、水、固体废物等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公务支出预算管理情况、会议和培训管理情况、公务接待管理情况、公务用车配置和管理使用情况、因公出国(境)管理情况、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情况、机构编制管理情况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依法行政情况进行审计。
(九)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经济案件。
(十)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十一)依法领导和监督县区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县区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下级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按照有关规定协管县区审计机关负责人。
(十二)组织、探索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搭建审计数据资源共享平台,提升审计能力。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审计局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人事教育科)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拟订机关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承办协管县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有关事项;负责机关文电、财务、会务、信息宣传、档案、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国有资产管理、后勤保障和文明创建等工作;负责机关调研和综合性文字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管理、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和专业技术职称考聘等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二)综合法规科(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秘书科)
负责处理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日常事务;负责编制审计工作规划,拟订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办理中央、省属项目转授权和市属审计项目向下级机关授权工作;承担有关地方性审计法规规章制度的起草、修改和报批工作;负责审计工作调研;对审计成果进行整理研究和综合利用;负责审计统计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工作;负责审计移送处理工作;联系特约审计员;组织对县区审计机关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三)财政审计科
负责审计国家、省、市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负责财政审计计划管理,编制市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方案,汇总审计结果;负责审计市级部门和下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负责审计县区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
(四)电子数据审计科
负责局计算机软硬件及网络的维护和管理;组织开展审计业务电子数据的采集、验收、整理和综合分析利用;组织对有关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网络安全、电子政务工程和信息化项目以及信息系统的审计。
(五)行政事业审计科(内部审计指导监督科)
负责审计市本级人大常委会机关、市政府主管部门、市政协机关、市法院、市检察院和其他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负责对内部审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内部审计职责履行情况,检查内部审计业务质量。
(六)社会保障审计科
负责审计由市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受市政府委托社会团体管理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以及各项福利、救灾扶贫、优抚安置和社会捐赠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负责审计县区人民政府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
(七)农业农村审计科
负责审计由市政府主管部门和市政府委托其他单位管理的农业农村、扶贫开发以及其他相关公共资金和建设项目。
(八)经贸审计科
负责审计市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商务、供销社等有关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
(九)企业审计科
负责对市属国有企业和市政府规定的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以及财务收支开展审计。
(十)金融与外资审计科
负责对地方国有金融机构和地方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监督;根据市政府授权对本级地方非金融机构业务开展审计与调查;根据省审计厅授权,负责审计国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中央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控股的区域性金融机构在我市的分支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根据审计署或省审计厅安排,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援款项目的财务收支;提供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援助、贷款项目的审计结果。
(十一)审理科
负责局机关、局属单位审计项目的审理和质量控制工作;复核审计通知书、审计方案、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业务文书;审理有关审计业务事项;负责审计结果公开工作;纠正或责成下级审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纠正违反国家规定作出的审计决定;组织协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核查。
(十二)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审计科
负责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以及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审计。
四、人员编制
市审计局行政编制27名。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审计师1名;科级领导职数18名,其中正科13名(含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秘书科科长1名),副科5名。
纪检监察机构和机关党组织设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办公地址:六安市政务服务中心7、8楼
负责人:六安市审计局党组书记、局长 刘俊青
办公电话:0564-39355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