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解读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六安市审计局发布时间:2015-02-03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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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2015年2月2日,六安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六政〔2015〕12号)(以下简称《意见》),围绕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从深化对审计工作认识、加强审计监督、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审计整改、加大结果公开和利用、加强审计机关建设等六部分内容提出了具体意见和要求,现对《意见》内容进行解读。


•《意见》出台的背景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均提出要加强审计监督。四中全会更是从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出发,提出要加强党的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同时作出了完善审计制度的重大部署,把审计地位提升到了一个新高度,要求完善审计制度,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提出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2014年10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提出了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充分发挥审计作用、完善审计工作机制、狠抓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推进审计职业化等方面的要求,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开展审计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审计在服务改革发展、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3〕53号)、《安徽省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开暂行办法》(皖政办〔2014〕2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提出了相关意见。

•《意见》要求推进审计监督全覆盖

    《意见》要求,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和各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实现审计全覆盖。一是加强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加大对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审计监督力度,重点关注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收支两条线”管理执行情况。以财政预算执行审计为主线,密切关注财政资金存量与增量,盘活用好财政资金,推动财政资金合理配置、高效使用。加强中央八项规定和国务院“约法三章”要求贯彻落实情况审计监督,促进俭朴政府建设。二是加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加大任中审计比重,对重点地区(部门、单位)、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经济责任审计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依法依规确定审计内容,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强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效。三是加强重大经济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审计。加大对中央、省、市重大经济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力度。监督检查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政策措施的具体部署、执行进度、实际效果等情况,特别是重大项目落地、重点资金保障以及简政放权推进情况,促进政令畅通。密切关注政府性债务,注重发现问题,及时提出防范风险的建议。四是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通过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控制价审计、跟踪审计、价款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查处工程建设领域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揭示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普遍性和制度性问题,促进政府投资有关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推动政府投资决策科学、程序规范、实施有力、投入有效。积极探索开展政府投资绩效审计,着力提高政府投资使用效益。五是加强民生项目资金等专项审计。加大对“三农”、社会保障、教育、医疗卫生、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民生资金及生态环境治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等专项审计力度,推动惠民富民政策落实,确保民生项目资金真正惠及广大群众,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意见》指出要完善审计工作机制

    《意见》要求,一要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凡是涉及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部门、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接受审计、配合审计,不得设置障碍。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法、及时、全面提供审计所需的财务会计、业务和管理等资料,不得制定限制向审计机关提供资料和开放计算机信息系统查询权限的规定,已经制定的应予修订或废止。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依法向审计机关提供与本单位、本系统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信息和必要的技术文档。对获取的资料,审计机关要严格保密。二要加强审计工作联系。推进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建立经常性工作联系机制,畅通联系途径,创新联系方式,提升联系成果,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有效促进新形势下的审计监督全覆盖。要更好发挥审计的预警功能,促进被审计单位及早发现问题、自觉改正问题、主动防止问题、最大限度不出问题,推动审计监督成果转化为服务成果、审计资源转化为发展资源。三要积极协助审计工作。审计机关履行职责需要协助时,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予以协助和支持,并对有关审计情况严格保密。要建立健全审计与纪检监察、公安、检察以及其他有关主管单位的工作协调机制,对审计移送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有关部门要认真查处,及时向审计机关反馈查处结果。审计机关要跟踪审计移送事项的处理结果,适时向社会公告。

•《意见》强调要强化审计整改工作

    针对“屡审屡犯、屡犯屡审”顽疾,《意见》指出,一是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责任制。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整改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抓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对重大问题要亲自管、亲自抓,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要集体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被审计单位的下属单位存在的问题,主管部门要督促落实整改措施。二是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联席会议制度。要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纪检监察、组织、机构编制、检察、审计、财政(国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公安、税务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主要负责研究部署审计整改工作,分析审计整改难点,提出重点督办事项,明确审计整改的牵头部门和整改措施落实督查牵头部门,落实审计整改责任。三是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报告制度。审计机关每年受政府委托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情况后,各级政府要根据同级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及时研究部署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制定审计整改方案,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落实审计整改措施。被审计部门、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向本级政府和审计机关报送由主要负责人签发的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并向社会公告。对每年度实施完成的审计项目,审计机关按要求向本级政府报告审计整改情况。各级政府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要求被审计单位将审计整改情况在政府有关会议上报告。四是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跟踪检查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整改清单“销号”制度,对审计发现问题,列出明细,严格时限,整改销号,年终考核,切实增强审计整改的严肃性。审计机关要建立整改检查跟踪机制,在规定时限内,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审计机关提请协助落实的整改意见,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予以支持和配合。五是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问责机制。各地、各部门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要依法依纪作出处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审计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研究,完善制度。组织人事部门和其他有人事任免权、考核奖惩权的主管部门,要把审计整改情况作为评价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纳入被审计单位年度考核内容。由监察机关牵头,每年按已审计单位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回访,对整改不到位的,要对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要严格追责问责。

•《意见》要求积极推进审计结果公开

    《意见》要求,审计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依法对审计结果进行公开,主要包括: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审计结果,各类专项资金、基金、国外贷援款项目的审计结果,涉及民生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的核查结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审计机关应当积极探索建立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开制度。《意见》还对审计结果公开的审批程序和公开方式进行了详细规定。

•《意见》强调要加大审计结果利用

    《意见》强调,监察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落实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督查,将整改结果存入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把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列入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范围,作为选拔任用干部和考核部门年度工作的内容之一,存入领导干部档案和干部监督信息库。财政(国资)部门对审计机关依法提请暂停拨付与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关的款项,以及应清收和解缴国库的罚没款等各种非税收入事项,要及时扣减拨款,清收和解缴应当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款项;将各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下一年度预算编制以及批复决算的参考依据。对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关于被审计单位损害国有资产行为的审计意见,要及时督促落实整改,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其处理情况及时反馈给审计机关。税务部门对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被审计单位补缴税款的决定或移送处理意见,要依法足额征收,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审计机关。审计机关要高度重视审计成果的综合利用,对历史的、局部的、零散的审计资料进行归纳分析,加工提炼,在更高的层次和质量上反映社会经济领域和经济活动运行过程中所出现的新情况、新动向、新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审计建议。对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意见》指出要加强审计机关建设

    《意见》要求,一要加强审计机关机构建设。按照中央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的部署要求,通过盘活存量、内部调剂的方法,对本级审计机关机构的人员编制及内设机构做相应调整,切实保证审计监督职能的履行。二要加强审计队伍建设。着力提高审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努力建设一支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作风过硬的审计队伍。审计机关根据审计工作需要,经省级及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工程审计、资源环境审计、计算机审计等专业性较强的职位试行聘任制,按照公务员法和聘任合同管理所聘公务员。加强干部协管工作,按照审计法和有关干部管理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上级审计机关要主动与地方组织部门加强联系沟通,落实好干部协管的相关规定,履行好协管职责。三是从严管理审计干部队伍。各级审计机关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领导干部要带头钻研业务,深入实践,发挥好表率作用。广大审计干部要进一步加强学习,不断增强大局意识,提升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能力。要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纪律和各项廉政、保密规定,注意工作方法,做到依法审计、文明审计、廉洁审计, 切实提高审计机关的公信力和威慑力。四是加强审计质量管理。审计质量是审计工作的生命线,全体审计人员要有强烈的风险意识和质量意识,要遵守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化水平。各级审计机关要建立健全审计质量控制体系,强化对审计计划编制、审计项目实施、审计报告、审计结果利用等各个环节的质量控制。要建立健全审计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做到有权必有责、违规必追责。五是切实保障工作经费。按照科学核算、确保必需的原则,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切实保障本级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经费,为审计机关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加快审计信息化建设,着力打造“金审工程”,加大计算机技术在审计工作中的推广应用,积极推进计算机联网审计。创新审计方式,加强统筹协调,优化审计资源的配置,根据审计项目实施的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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