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审计局关于修订完善政务公开相关制度的通知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审计局发布时间:2022-07-04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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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科室、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完善政务公开相关制度的通知》(六政办秘[2021]53号)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现将修订后的政务公开相关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六安市审计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

2.六安市审计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3.六安市审计局政策解读回应制度

4.六安市审计局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

5.六安市审计局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

6.六安市审计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

7.六安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8.六安市审计局政务公开统计制度

9.六安市审计局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举报暂行办法

10.六安市审计局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六安市审计局

2022年5月8日

 

附件1

 

六安市审计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确保我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市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要求,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六安市审计局机关各科室、中心。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我局合法产生、采集和整合的相关资料信息。

第四条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我局向社会公开的信息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1.机构领导

2.机构设置

3.部门动态

4.政策法规

6.规范性文件

7.财政资金

8.规划计划

9.招标采购

10.新闻发布

11.行政权力事项及结果

12.其他

第七条涉及个人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实行预公开制度,决定部门应当将拟决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

第八条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部门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九条下列政府信息可以依法不向社会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依据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条本部门应当将所有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公布,并随时维护。

第十一条政府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在政府信息公开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政府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确保不发生失密、泄密事件。

政府信息公开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确需公开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前,应当征得当事人的同意。

政府信息公开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二条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的同时,要在信息上报时明确标注“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属性。

第十三条各科室、中心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各科室、中心在正式公开前,应先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查本单位拟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六条政府信息公开审核的重点是该信息公开的范围、内容、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审核的内容包括该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时效性,以及该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不予公开的情形。

第十八条政府信息公开审核的程序为:拟定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各科室负责人初核;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签发。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方可公开。

第十九条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失密、泄密事故等问题,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六安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2

 

六安市审计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单位申请获取。本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本单位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市审计局公室;办公地址:六安市政务服务中心7楼713室;办公时间:工作日;联系电话0564-3935598;传真号码:0564-3935595;电子邮件:lasj0564@163.com;邮政编码:237000。

二、受理程序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六安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网址:http://www.luan.gov.cn/public/column/6608171?type=5&active=4)上下载。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二)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单位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并由本单位经办人员代为填写。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本单位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http://www.luan.gov.cn/public/column/6608171?type=5&active=4),通过后台推送、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

本单位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1、本单位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对不属于本单位掌握的政府信息,本单位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单位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单位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本单位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单位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答复时限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附件3

 

六安市审计局政策解读回应制度

 

建立重要政策解读机制,积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是深化政府信息公开,促进政府有效施政和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国办发〔2016〕61号)《安徽省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皖政办秘〔2020〕55号)等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加大政策解读力度

(一)明确解读范围。本通知所指重大政策文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本部门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3.本部门制定涉及面广、与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实施难度大、专业性较强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贯彻落实意见等;

4.其他需要进行解读的政策文件。

(二)规范解读程序。解读工作坚持“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政策文件的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应当与政策文件同步起草、同步审签、同步发布。解读材料须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定后,一并将政策草案、起草说明、文字解读等进行合法性审查。审定后的解读材料,应于文件印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同步将解读材料于部门门户网站信息公开对应专栏公开发布。

(三)创新解读形式。政策解读形式一般包括本部门负责同志撰稿解读、专家解读、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解读等。鼓励积极探索,充分运用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新媒体创新和拓展社会公众喜闻乐见的解读形式。

(四)组建解读队伍。各科室、中心要根据工作需要,组建政策解读的专家队伍,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让人民群众“听得懂、信得过”。

(五)提高解读质量。固化解读工作流程,强化主体责任,完善审核把关机制,重点体现决策背景和依据、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研判和起草过程、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创新举措、保障措施等实质性内容。

解读材料的起草要坚决杜绝把“政策解读”变成“文件要点摘抄”“文件压缩”等简单化、表面化做法。解读材料通常应包含以下要素: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切身利益及重大公共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悉、执行、配合的内容,要说明具体做法、制定依据;涉及惠民利民的举措,要讲清楚惠及范围、执行途径和操作方法;

2.政策文件中的关键词、专业术语和社会公众可能误解质疑的内容进行诠释;

3.涉及具体办理事项的,需提供办事指南,列明受理单位和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办理条件、资料、程序、时限以及其他注意事项;

4.涉及行政执法事项的,要说明执行范围、执行程序、执行标准等;

5.属于对原有政策进行修订的,要说明修订的理由、新旧政策的衔接和差异;属于贯彻执行上级政策的,要说明本级政策措施有何特点和创新点。

二、回应社会关切

(一)及时回应关切。政策文件及解读材料一经发布引起社会关切的,政策解读主体即转为回应主体,应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主动引导社会舆论。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舆情,应当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其他舆情应在48小时内予以回应,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积极开展解疑释惑。在重要政策公布后,针对公众关切和疑惑,加强与宣传部门、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以及有关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主动发声,回应质疑,澄清事实,凝聚共识,扩大政企、政民、政社互动交流,增进社会各界对政府工作的了解、理解和支持。

三、建立并完善长效机制

(一)强化考核管理。将政策解读制度纳入本部门政务公开制度目录,作为本部门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科室各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有关深化政务公开的决策部署精神,高度重视做好新形势下的政策解读和回应社会关切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

(三) 提升业务能力。要及时总结交流经验,不断提高相关人员的政策把握能力、舆情研判能力、解疑释惑能力和回应引导能力。

 

 

 

 

 

 

 

 

 

 

 

附件4

 

六安市审计局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活动,促进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00号)等要求,结合我局政务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六安市审计局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活动,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注重调查研究、民主讨论和科学论证,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以及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等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重大行政决策均应当向社会公示,引导公众参与,征求公众意见,并将相关信息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及政务新媒体进行公开。

第四条 决策起草(承办)科室、中心应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的影响范围和程度,采取公示、调查、座谈、论证、听证等形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凡涉及面广或者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均应当采取公示或听证形式,公开征求意见。

第五条 征求公众意见,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 重要规划、重要规范性文件、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等决策事项,在组织座谈讨论或咨询协商的基础上,须同步向社会发布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征集意见。其公示内容应当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决策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决策的依据和理由、公众反映意见建议方式、时间以及其他应公示的内容。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征求意见稿)通过以下一种或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开:

(一)部门门户网站;

(二)报刊、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媒体;

(三)新闻发布会;

(四)公众知晓的其他载体。

第七条  通过向社会发布草案(征求意见稿)方式公开征求意见的,应当加强与公众的交流、沟通,保障公众准确理解、掌握决策相关信息,采取公布解读性说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与公众交流互动,加强舆情引导,对意见集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解释解读,形成共识。

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听证以及公众对重要规划、重要规范性文件、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等方面的决策方案存在重大分歧且社会关注度较高时,应当举行听证会。

第九条 采取听证方式征求公众意见时,在听证会举行 10 个工作日前,决策起草(承办)科室、中心应当通过报刊、单位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告听证事项、听证代表名额及产生方式等相关内容。在听证会举行7个工作日前,确定听证代表,并向社会公布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在组织听证的过程中,还应当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条 决策起草(承办)科室、中心应当如实记录听证全过程,并根据听证记录形成书面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反映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完毕,决策起草(承办)科室或单位应将执行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对决策效果和执行结果的监督。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5

 

六安市审计局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推动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政务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牵头科室,统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 、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单位年度考核、年度述职报告。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以下内容:

(一)公开内容。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对内公开事项的全面性、完整性、真实性以及政务公开相关目录的公开度,公开内容是否及时更新。

(二)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否规范、明显、多样、及时、便民,新闻发布会、咨询会等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公开程序。各项公开事项是否按程序执行,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

(四)保密情况。是否存在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问题。

(五)服务情况。是否方便基层和群众办事,办事效率如何,是否发生群众不满意或群众投诉情况。

(六)安全情况。是否存在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事故情况。

(七)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被考核科室、中心就本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考核小组采取听取汇报、民主测评、实地察看等方式进行考核;

(三)考核小组提出初步考核意见,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对考核情况进行集中核实和评定,确定等次后,通过会议、文件等形式进行通报;

(四)对不合格科室、中心分别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验收,上报领导小组验收结果。

第七条  评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

第八条  评议考核方法包括日常抽查、年终考核。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6

 

六安市审计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政务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所形成的各类政府信息,在信息形成后,按照办事公开程序进行审核,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  保密审查的原则是“谁制作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

第四条  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局相关业务科室等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责任单位。

第五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查政府信息是否涉密,包括国家机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

(二)审查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

(三)审查政府信息是否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

(四)审查政府信息是否符合国家大政方针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六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基本程序为:

(一)在制作或编辑整理政府信息时,应当同步审查该政府信息是否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属性,并注明理由。同步审查意见由该政府信息制作或编辑整理机构提出。

(二)局综合法规科应对该政府信息产生或形成的过程是否合法合规进行审查。

(三)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局保密办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涉密审查。

(四)局办公室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审查相关单位确定的政府信息属性是否准确、理由是否充分,并汇集整理审查意见。

(五)局办公室应及时将汇总意见提交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最后审定。

第七条  本制度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报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批准不予公开。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八条  局办公室在组织保密审查时,认为政府信息确定的属性不准确、或提出理由不充分的,可以商请相关单位重新确定属性。

第九条  已公开的信息衍生后续的政府信息对外公开前,应重新按本制度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条  对未履行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手续或保密手续不完整而公开的,以及未通过局办公室而擅自公开政府信息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及所在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关于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7

 

六安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政务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指导意见和政策措施;按照各单位职责统一分工、明确任务;通报有关情况;处理有关重大事项等。  

第四条  局办公室负责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组织和协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具体工作;

(二)制定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则;

(三)编制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工作年度报告;

(四)维护和更新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五)组织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

(六)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七)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信息联络员会议,了解情况,研究工作,安排任务;

(八)检查考评本机关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九)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咨询和舆情的监控与反馈;

(十)组织政府信息公开业务培训;

(十一)本机关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其他事宜。 

第五条 局各科室、中心应指定1名工作人员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信息联络员。信息联络员的主要职责是及时、准确、全面地收集、整理、报送本部门的政府信息,承办本单位工作范围内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事宜,负责与局办公室的日常联络。

第六条  局各科室、中心应按要求及时报送拟公开政府信息,信息格式要规范,内容要完整、准确,并附电子文本。

第七条  擅自发布政府信息的科室、中心应承担相应责任,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后果。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8

 

六安市审计局政务公开统计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局政府信息公开的数据报送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数据报送准确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信息数据报送的具体落实。

第三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数据报送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组织审查、定期报送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统计内容:

(一)主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发布总体情况;

(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信息发布总体情况。

第四条 加强统计分析。统计分析采取定期分析与不定期分析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市政务公开办要求,每季度对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统计;根据不同时期工作重点或领导要求,不定期地进行专题分析。统计分析以全面、准确、及时填报统计报表和深入调查研究为基础,紧密结合当前形势和工作实际进行。统计分析材料要求观点明确,客观深入,结构完整,文字精炼,对于领导决策工作具有一定的借鉴和参考作用。

第五条 报送要求。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统计表格,报送相关统计数据至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并在单位公示栏公示。

(一)每月30日前统计公示前月信息上报部门及数量;

(二)每年1、4、7、10月的30日之前统计、报送上一季度《政府信息公开统计表》;

(三)每年3月31日前规范编制和报送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第六条 出现漏报、误报、瞒报、迟报或不报现象,造成影响的,按照《六安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和《六安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相关科、中心经办人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9

 

六安市审计局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举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举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政务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投诉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和职责;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审计政府信息的;

(五)政府信息公开不全面、不真实的;

(五)按照《条例》规定应主动公开而未公开的。

第三条 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政府信息公开举报方式、受理范围、工作机构及办理程序,为举报人提供必要便利。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电报、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受理机关举报,单位应当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举报登记制度。

第五条 做好实名举报以下信息的记录和保密工作:

(一)举报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

(二)被举报人姓名(单位名称);

(三)举报事项和有关请求;

(四)反馈方式;

(五)举报人反映的其他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事项。

第六条 举报投诉的办理程序:

00001. 举报投诉受理部门为市审计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监督举报投诉的受理、查办、反馈工作。

00002. 对问题不严重、不复杂的投诉举报,应立即进行协调处理。办理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00003. 对问题较严重、较复杂的事项,应认真组织进行调查核实,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举报投诉人。办理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投诉。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0

 

六安市审计局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纠正和处理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规范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政务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负有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局机关各科室、中心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通过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调离工作岗位、行政处分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按规定及时公开信息或及时更新信息内容的;

(二)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的;

(三)不履行保密审查规定的;

(四)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擅自收取费用的;

(五)信息公开内容不真实或故意隐瞒捏造信息的;

(六)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七)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或不按规定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

(八)未依法办理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的;

(九)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其他个人行为。

第六条  追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投诉、举报或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线索确定调查事项;

(二)组织调查组,对涉嫌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

(三)经调查确定情况属实的,由局纪检监察室和综合法规科提出追究建议,上报局党组。经调查确定情况不实的,由调查组在一定范围内作出解释说明;

(四)向署名投诉人、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七条  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法定程序,提请有关机关处理。

第八条  行政机关或个人不服责任追究决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申请复核或申诉。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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