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村居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几点思考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经责中心 发布时间:2024-04-30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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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安市村居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基本情况

截至目前,六安市乡镇数量132个,行政村数量1787个,其中年度经营性收入超过50万元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数量507个;街道数量20个,社区数量147个。

2018年以来,共实施村居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项目885个,其中审计机关直接实施131个,乡镇街道直接组织实施754个。主要以财务收支形式对村、社区实施审计项目1654个,其中审计机关直接实施332个,乡镇街道直接组织实施1322个。审计查出问题金额5744.63万元,移送案件线索数210余条,问责追责227人次,促进出台制度210余个,修订完善各项制度130余项。

二、六安市村居负责人审计面临的困难

(一)相关法律法规滞后,亟待进一步完善。

村居负责人经济责任进行审计时所依据的《安徽省村居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皖审发[2017]104号)与《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019年7月15日)之间存在的冲突。根据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权限规定,村居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适用范围。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但村级组织财务形式属于集体经济,审计法没有赋予国家审计机关对农村集体经济进行审计的职权。《规定》也没有将村居负责人审计纳入其调整范围。

(二)制度和组织体系不完备。

新《规定》第十条要求应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拟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文件,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审计中出现的问题等。具体实施则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组成审计组落实。相比之下,《办法》第六条则规定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村居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但领导小组的职责范围并没有明确。同时,对于由县党委、政府的要求,县(市、区)审计机关直接开展村居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时,《办法》则进行了概括性规定“按照审计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组织实施”,对于“审计法律法律规章”的名称和内容没有给出指引性或确定性的规定。

三、几点思考

(一)严格审计边界,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和“审计机关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在权限范围内,可对村居使用财政资金的情况开展专项财务审计或者延伸审计。同时与乡村振兴工作紧密结合、与民生工作高度贯通,加强对民生政策执行和落实、工程建设项目、集体资产处置、专项资金管理等情况的审计监督。县区审计机关要依法开展监督,正确理解审计全覆盖,更加高效的发挥审计监督作用。

(二)加强贯通协同,积极引入外力。加强对单位审计人员的业务能力培训,尤其是对乡村振兴、惠民资金、村级财务管理等制度的学习,不断提升审计业务能力。引入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参与审计工作,弥补监督力量不足等缺陷。以巡审联动为契机,通过“巡审”结合,相互借力,取长补短,资源共享,充分发挥巡察审计监督合力,提升审计监督质效。

(三)修订制度,完善监督机制。2018年以来,六安市已实施村居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项目880余个,查出问题金额5700余万元,移送案件线索数起,问责追责两百多人次,促进出台制度210余个,大多数乡镇普遍修订了《村级财务报销管理制度》、《关于进一步强化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村三资资产管理制度》等制度。鉴于开展村居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现实情况,建议上级审计机关及时组织人员,进一步完善村居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等制度,探寻村居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新路径、新方法,规范审计行为。(经责中心 张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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