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审计局日常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上级审计机关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更好地发挥考核的目标导向和激励作用,推动全局人员担当作为、拼搏进取,形成争先进位的良好氛围,确保年度工作目标任务高质量圆满完成,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局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考核工作的局领导担任组长,其他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各科室、中心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具体考核工作由办公室(人事教育科)承担。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全面考核、突出重点,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民主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对象为在本局工作满1年及1年以上的在岗人员(含聘用人员)。局领导及工作未满1年的人员不参加评比。
第五条 考核设置基本分为100分,考核内容和重点主要包括:
(一) 党的建设工作(基本分30分);
(二) 审计业务工作(基本分50分);
(三) 综合管理工作(基本分10分);
(四) 创新创优工作(加分项,不设上限);
(五)民主测评(基本分10分)。
第六条 党的建设工作主要考核:思想政治建设情况、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意识形态工作情况、宣传工作完成情况、党群等工作完成情况。考核责任部门为党总支、办公室(人事教育科)。
第七条 审计业务工作主要考核:审计项目完成情况、审计作用发挥情况、审计项目质量情况、审计档案工作情况。考核责任部门为综合法规科、办公室(人事教育科)。
第八条 综合管理工作主要考核:任务完成情况、考勤纪律情况、能力提升情况。考核责任部门为办公室(人事教育科)。
第九条 创新创优工作主要考核:撰写党建课题研究或征文,撰写审计创新案例、以案释法等审计案例,争创省市优秀项目。考核责任部门为党总支、综合法规科。
第十条 民主测评根据年终测评分数折算。考核责任部门为办公室(人事教育科)。
第十一条 办公室、综合法规科(秘书科)、审理科、电子数据科、投资中心完成本职工作得业务科室平均分。
第十二条 对严重违反廉政纪律作风规定的、无故不服从领导交办工作以及全年未撰写信息宣传稿件的,予以扣分,并取消本年度一切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三条 考核程序如下:考核对象向本科室负责人申报自评分;本科室负责人审核后向考核责任部门申报;考核责任部门评分;办公室(人事教育科)汇总得分;初步考核结果报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得出最终考核结果;对最终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后,在全局公布。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将作为各项评先评优、干部选拔任用的主要依据和重要参考。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