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污水处理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案例分析及启示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裕安区审计局 发布时间:2020-01-06 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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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我区投资审计中心对辖区内一乡镇的小型污水处理工程实施竣工价款结算审计。该工程属农村环境“问题村”整治项目,日处理污水设计量为1000m3,设计污染物排放量及排放浓度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国家现行)中一级标准。经初审发现,送审资料不规范,内容显示前后矛盾,存在较多问题和疑点,且合同价款难以核定。经过梳理和分析,主要问题有:

       1、项目设计单位参与后期施工招投标,且中标。从提供的设计资料获知,本项目中标单位与设计单位为同一家单位,且设计单位设计采用自身已获得的《专利使用许可合同》专利技术作为项目设计主要工艺技术,然后参与项目投标,对其它潜在投标人不公平。根据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30号令第35条:“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2、设计图纸无对应标准,审计难以核定工程量价。招标对本项目涉及的工程造价主要设备,无详细工艺设计图纸,无法认定按何种标准完成,其中标价格对应设备的标准和具体参数,审核无法获知。中标单位解释本项目是专利技术,不予提供相关设备参数资料,现场已施工填埋,无法认定是否完成或按何种标准完成。另项目预算价系编制单位依据设计单位(同时也是该项目的中标施工单位)的施工图及施工图中标注的设备预算等而得出的;建设单位研究确定的最高限价也未按政府投资项目最高限价的要求确定,可见,上述价格的由来,均无可比性,无法认定其是否合理真实。

        3、中标单位商务投标报价未能实质性响应招标要求,评标未作废标处理。投标文件清单项目及工程量与招标文件清单项目及工程量均不一致,本项目为设备采购及施工招标,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却能中标。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本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规格及数量实质上未响应招标要求,但评标中未发现。

       综上所述,鉴于招标限价未经有效控制,且中标及签订合同程序不规范,审计建议:

      1、招投标过程不规范,对建设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追责。

      2、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权威部门污水日处理能力验收证明,确保日处理量达到设计标准。

      3、对合同价合理性进一步核定,区分所谓专利部分与非专利部分的价格组成,涉及所谓专利部分,提供环保部类似处理工艺市场指导价,和已完工类似工程承发包价格,或参照类似非专利工艺市场底价确定;非专利部分提供已完工程设备及土建详图,进行价格审定,最终确定本项目结算价。

      启示

      从本案例不难看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审计为事后审计,对项目前期不规范导致的工程价款不实难以有效控制,只能通过现场查验确定的逐项审核,现场无法确定的,只得按照招投标文件及施工合同的约定,执行合同和投标文件。

       为避免类似工程因专利技术运用而造成招标达不到公开竞争,竣工价款无法合理控制的状况,考虑到目前污水处理工艺已逐渐成熟,环保专利技术应用广泛,承揽治污工程的厂家也日渐增多,实施污水处理工程完全有条件采用设计施工一体化招标方式。

       设计施工一体化招标是对具有设计资质的环保治污施工企业公开招标,招标文件报价方式为工程量清单报价,合同选择固定总价合同;同时提交设计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采用两阶段评标,第一阶段评技术标,包括设计方案的合理性、科学性、经济性等,技术标评审过关的进入商务标评审,不过关的直接淘汰;第二阶段评商务标,采用合理低价法,即价低者中标。这样,既形成了充分竞争,又综合考虑了治污达标的有效性及工程造价的合理性,达到择优确定中标施工企业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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